南宁市通报2022年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来源:bob体肓    发布时间:2024-01-20 09:59:28  点击:1 次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关于2022年全市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局质量安全稽查局、各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测试机构:

  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机动车检验测试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至5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从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中按照30%的比例随机抽取,其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公安厅抽取17家、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抽取10家,共抽取27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通过广西质量认证评价中心从全区机动车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10名专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各分局执法检查人员162人次共同组成5个检查组,以打击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检查重点,对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专项监督检查。

  在被检查的27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9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33%(详见附件1);有11家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56%(详见附件2);有3家机构涉嫌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发报告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11%(详见附件3)。

  (一)个别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检验行为。南宁市金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不一致;南宁市三 棵 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造成数据、结果存在错误;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二)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部分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存在个别项目使用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不正确、个别项目检验数据与电子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保存不完整,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填写不规范等行为。

  (三)检验检测报告不够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数据不全,报告记录与视频记录时间不一致,原始记录和档案管理不够规范。

  (四)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在场地内醒目位置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或是原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和场地布局图已陈旧需完善更新。

  (五)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够完备,存在质量体系文件不完善,体系运行记录不齐全,授权签字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不够规范,缺少个别标准物质或标准物质过期;部分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报告标注的资质认定标志不规范;对授权签字人未能实施有效管理,部分机构的授权签字人不能熟练掌握空载/加载行车制动率、空载/加载不平衡率等项目的计算。部分机构的安全生产制度未落实到位,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员发生变动未能及时变更。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辖区市场监管局、交警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辖区市场监管局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移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依法应撤销资质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同时,辖区市场监管局、交警部门要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辖区市场监管局、交警部门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辖区市场监管局、交警部门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交警支队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辖区市场监管局、交警部门务必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后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分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将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的批次、频次监管,除配合完成自治区级和市级监督检查任务外,应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推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改进提升。要加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持续强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区域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研究,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公正有序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市场环境。

  1、未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机动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配件及汽车用品及轮胎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项目;

  3、未能提供2021年度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记录和2022年度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划。

  2、编号为汽检字第220806644号“汽车底盘测功机”校准证书没有进行确认。

  3、2021年管理评审的材料与2020年管理评审的材料雷同,2021年内审无整改验证材料。

  2、透射式烟度计波光片(N=50%)的校准证书已过期,未及时进行检定/校准;

  3、未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1、编号为11_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辆外廓尺寸”标准限值数据保存格式不规范;

  3、未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2、编号为45_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辆外廓尺寸”标准限值数据保存格式不规范;

  3、未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1、“底盘动态检验”区与外观检验工位重叠,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

  1、编号为45_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辆外廓尺寸”标准限值数据保存格式不规范;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标注的检验依据“GA802-2020”不正确;

  4、未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2、未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1、现场检查未能查到桂A371LZ轻型仓栅货车右后外检视频等原始数据,未能查到2016年、2017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

  3、2022年管理评审、内审的材料与2021年管理评审、内审的材料雷同,未提供期间核查的记录。

  1、2021年10月20日检验的桂AJ69X9号轻型板栏货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的底盘动态检验时间记录为“13时16分-13时17分”与视频记录的时间不一致。

  2、2021年10月20日检验的桂AJ69X9号轻型板栏货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2_1)缺少一项检验依据。

  1、2022年03月16日检验的桂AW312C号轻型板栏货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的外观检验时间记录为“09时09分”与视频记录的时间不一致。

  1、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安全员发生变动未按要求进行变更;

  3、未按要求保存填写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的“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项目检测数据。

  1、授权签字人对环检报告中的最大轮边功率、安全技术检验空载/加载行车制动率、空载/加载不平衡率的计算不熟悉;

  1、编号为09-1和27-1检测报告的原始检测视频发现授权签字人不在岗,涉嫌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

  1、编号为37_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外廓尺寸检验结果为12126×2528×3979(mm),按照GB 38900-2020标准判定该结果为合格;按照GB 1589-2016标准判定该结果为不合格,系统在进行结果判定时,自动依据

  2、编号为67_3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未依据GB 38900-2020标准规定擅自增加“外廓尺寸”检验项目,结果为7026×2515×3572(mm)。

  4、车牌号桂AJ1791车辆检测报告缺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空车质量数据;未进行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检测。

  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 全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市监函〔2022〕22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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