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格鉴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拟定了CNAS-EL-11:2016《校准办法的认可办理阐明》、修订了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才能规模表述阐明》。对上述文件的发布、施行作如下组织:
一、CNAS-EL-11:2016《校准办法的认可办理阐明》(以下简称EL11)和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才能规模表述阐明》于2016年7月6日发布,8月6日施行。2016年8月6日起CNAS-EL-03: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才能规模表述阐明》废止。
二、 2016年7月6日至8月6日为过渡期,相关校准实验室在过渡期内应对质量办理体系进行自查,必要时依据EL11的要求修订质量办理体系文件。自2016年8月6日起,申请和已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对校准办法的办理以及CNAS认可评定和办理工作均应契合EL11的要求。
三、已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将结合后续评定删去认可才能规模中校准办法的版本号,从头发布认可才能规模。
CNAS-EL-11:2016《校准办法的认可办理阐明》和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才能规模表述阐明》可在CNAS网站“认可标准”栏目下载。